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申2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中路**钱江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费广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荣贵,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强,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张贞伟
审判员 蒋 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