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民初238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国。
被告:***。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广东。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