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民初238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国。

被告:***。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广东。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