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民初6066号
原告:***,男,1954年5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告:蓝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2601-2603室。
被告:***,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与被告蓝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