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0184号
原告:扬州市明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滨河新区规划展示馆。
法定代表人:宇恒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团结路北正丰金城广场D栋3-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纺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西14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市明都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银川纺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2020年11月18日,扬州市明都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扬州市明都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明都照明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