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明都照明有限公司与江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4416号
原告:扬州市明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被告: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电子电气产业园。
原告扬州市明都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 阳
人民陪审员  宋本喜
人民陪审员  郑贤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