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4416号
原告:扬州市明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被告: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电子电气产业园。
原告扬州市明都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 阳
人民陪审员 宋本喜
人民陪审员 郑贤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