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美湖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8674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无锡扬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8674号
原告: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亲,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飞。
原告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8.50元(已由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 翔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晓楠
书 记 员  施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