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4民初1451号
原告:陕西美恒通新型路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泉镇椒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637379E。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城关街道北大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221496302U。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美恒通新型路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美恒通新型路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对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美恒通新型路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美恒通新型路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10元,减半收取11555元,由原告陕西美恒通新型路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