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4民初872号
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9号金石柏朗第1幢1单元11层11103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北大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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