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8执331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某,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xxxxxxxxxxx。
经营者:张某甲。
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8诉前调确127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租赁费433955.37元。本案执行费640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118执3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