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斌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8民初4307号 原告:西安斌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天慧城二期4幢1单元10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7XN1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箭门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261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斌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斌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斌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