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69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箭门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适用、理解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中邑公司不应就案外人***的赔偿款向***全额追偿。中邑公司作为承包单位将其建设房屋的吊顶装修工程部分分包给***,其应尽到审查义务,即查明***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事实上,中邑公司并未履行此义务,其选择无资质的***显然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属违法分包,依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应认定其在选任上具有明显过错。对案外人***的连带责任属于真正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78条第2款规定,应平均承担责任。(2021)川0921民初1211号作为优评案例应进行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改判驳回中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中邑公司提交意见称,***对法律规定错误理解,一二审判决正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经查,另案中,已生效的(2022)陕0118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认定中邑公司将工业园建设项目综合办公楼工程的吊顶装修分项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故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并没有适用***申请再审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判决认定中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系为保障受害者权利的有效实现,但并非中邑公司与***构成共同侵权,中邑公司对外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内并无过错,从而支持中邑公司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向其追偿垫付的赔偿款90509元,理据充分。因(2021)川0921民初1211号案例并非指导案例,***申请再审主张应参考该案例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