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5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箭门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2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中邑公司与***之间的工程分包违反法律规定,对***向***的赔偿费用,中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中邑公司将相关工程施工项目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忽视日常施工安全管理导致管道滑落造成案外人受伤,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经一、二审法院认定,故其应向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中关于施工安全的约定内容亦属无效。被申请人作为分包人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对受害方即案外人***的损失与申请人具有共同的过错,应承担连带给付的责任,无权向申请人追偿。二、被申请人中邑公司作为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未超过自己的债务份额,实际承担债务也未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无权向申请人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由于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在先,进而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分包工程在无人监管施工,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同等份额的责任。申请人已经支付大部分案外人的医药费等费用,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案外人剩余部分的费用。被申请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自己份额内的债务,实际承担债务也未超过自己份额,故无权向申请人行使追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经查,另案生效的(2022)陕0118民初256号、(2022)陕01民终21509号民事判决认定中邑公司***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该向***承担侵权责任,故判令***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同时该案中以中邑公司的下属部门建设项目分包给***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存在过错为由判令中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中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系为保障受害者权利的有效实现,并非中邑公司与***构成共同侵权。中邑公司对外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内并无共同侵权的过错以及分担赔偿费用的约定。本案原审判决支持中邑公司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向其追偿垫付的赔偿款,理据充分。***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