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8民初6692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旬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帜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箭门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与被告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1月12日立案,定于2025年2月6日上午9:30分开庭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6元(已减半),公告费200元,诉讼费共计5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