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原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鼎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林山寨村委会、郑州林山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2446号 原告:河南鼎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产业集聚区康佳路9号成开食品工业园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林山寨村委会。 被告:郑州林山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市中原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鼎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林山寨村委会、郑州林山源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鼎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鼎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鼎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河南鼎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