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中豪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寰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91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中豪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寰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顾兆民,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开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春峥
审判员白力忠
审判员杨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