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03执恢364号
申请执行人寰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寰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07)西民合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偿还原告寰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93676.1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11290元。
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毕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