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凯红实业有限公司与大连金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辽0292民初66号
原告大连凯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红公司)与被告大连金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通知大连和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寰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通公司)、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桥公司)、付庆贵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积辉,被告金航公司法定代表人蔺明,第三人寰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娴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和平公司、道桥公司、付庆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蔺明认可其本人曾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用于长兴岛临港工业区1、2、4号公厕的施工,但不认可被告系上述工程的承包人。经蔺明及付庆贵辨认,合同书上的签字均非蔺明及付庆贵本人所签,原告对此也予以认可,故合同书上记载的购买方签订合同人不明;原告提供的砼签收单上的购买人系蔺明而非被告,被告与蔺明系两个不同主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混凝土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三人寰通公司提交转包合同一份,以证明其公司将承包的项目转包给了蔺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依法调取长兴岛临港工业区1、2、4三个公厕项目承包合同三份,双方对此三份合同均无异议,寰通公司称2号公厕是其公司承包的,转包给蔺明个人。 本院向第三人付庆贵所作询问笔录一份,付庆贵称2010年左右蔺明雇佣其在长兴岛干过公厕工程,一共三个公厕,其在现场负责接收混凝土,签字确认。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砼签收单上的部分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原、被告对上述笔录内容均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9日,寰通公司将其承包的长兴岛临港工业区2号公厕项目转包给蔺明施工;道桥公司将其公司2012年11月28日承包的长兴岛临港工业区4号公厕项目转包给蔺明施工;和平公司将其2011年12月26日承包的长兴岛临港工业区1号公厕项目转包给蔺明施工。蔺明施工期间,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用于案涉工程施工。蔺明施工过程中曾雇佣付庆贵作为工地的管理人员,付庆贵代蔺明签收过部分混凝土收货单。2012年11月24日,蔺明支付原告混凝土款2万元;2013年7月2日,蔺明支付原告混凝土款5万元。原告与蔺明未对案涉混凝土进行结算。
驳回原告大连凯红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9元,由原告大连凯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德强 人民陪审员  孙 淼 人民陪审员  葛丽君
书 记 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