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3民初2293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538部队参谋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参谋部参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寰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顾吉国。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538部队参谋部与被告寰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538部队参谋部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538部队参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1元,减半收取计725.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538部队参谋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