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111民初79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120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