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8014号之一
申请人:榆林市卓恒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三云。
被申请人:西安雅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卓恒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雅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陕0802民初80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西安雅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4932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榆林市卓恒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经审查,申请人榆林市卓恒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西安雅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325元的财产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雅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325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建雄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乔德明
书 记 员 万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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