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7民初45号
原告:许某,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白水江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住石泉县。
被告:安康宏峰佳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池河镇明星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MA7H714M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千祥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梨园公馆2栋1单元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R3A5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卢家沟村十组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M8KD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安康宏峰佳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千祥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许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免交和缓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