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5)陕0703民督80号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申请人:陕西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卢家沟村十组0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在被申请人开展的滦州市百户肥场项目做工,应付工资72464元,已付39500元,欠付32964元。被申请人应支付工资32964元及根据1.5倍LPR计算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陕西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32964元及2022年12月30日至2025年2月10日期间根据LPR计算的利息2551.41元,合计35515.41元;2025年2月11日至实际履行期间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LPR续计。 申请费22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