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鑫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6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鸭绿江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鑫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泰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鑫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6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在诉讼阶段,本院作出(2021)辽06执保31号和(2021)辽06执保3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丹东鑫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沙河北街的二十九处房屋及1#、2#、6#、7#、9#楼(在建工程)。另查,上述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轮查封机关为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查封案号为(2021)辽0604执270号,丹东鑫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已在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为便于涉案房地一起处置,将该案指定到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6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由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