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兴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御木轩家私有限公司;江苏申兴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3民初6696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临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受理,并于2025年9月1日向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签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984元,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至今尚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诉讼费,至今尚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