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兴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305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中杰,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三里港。
法定代表人:韦龙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凤翔村一组4幢(L)。
法定代表人:刘汉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汉兴,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金,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江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刘汉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各自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预交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1415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反诉原告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白文君
书 记 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