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徐圩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91民初536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2月19日生。 被告:连云港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昆仑山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徐圩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徐圩新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F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徐圩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本院决定于202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