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1684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徐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晓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成,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化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徐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申请人财产举证予以调查落实,依法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目前已履行人民币8万元债务。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
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查控情况表示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新海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冯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