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徐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圩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BNHP4C。
法定代表人:李万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71088185L。
法定代表人:杨庆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徐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雷书生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