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民初1614号
原告:三都县***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县交梨工业园区台商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0570643637。组织机构代码:057064363。
法定代表人:张洪斌,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成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0719380A。组织机构代码:320719380。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三都县***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成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三都县***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都县***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都县***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三都县***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正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