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1831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平,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华龙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62550869F。
法定代表人:康少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荣,韩城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华龙耐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以其与被告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华龙耐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建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