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001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普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华龙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瑞普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华龙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普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依(2013)韩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调解书对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华龙耐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