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功民催字第6号
申请人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华龙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报人莒南县合兴白云石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坊前镇王家坊前村。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仁田,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华龙耐材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0900053/24706354、出票日期2013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4月29日、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天津中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莒南县合兴白云石加工厂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用,由申请人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华龙耐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