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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温州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9725号 原告:彭某某。 被告: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温州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