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水电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鸿基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12501号 原告:深圳市恒鸿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笋岗东路3002号万通大厦14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949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199910487790。 被告: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华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98211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粤水电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高新区港口工业园海港二横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4W8NAE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鸿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