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悉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山东悉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2民初5146号
原告:上海悉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过俊,总经理。
原告:上海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过俊,总经理。
被告:山东悉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秀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悉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悉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悉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悉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上海悉云
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钟红梅
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