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康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民初5021号
原告: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东风小区2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黄宗平,总经理。
被告: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馥邦商务广场综合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 玮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沈修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