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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10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倪良月
书记员 樊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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