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迈奇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迈奇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11民初43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迈奇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迈奇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骏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迈奇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迈奇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玥玥
书记员  顾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