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37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温州亚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望新路288号2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CEY5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亚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381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温州亚丰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6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一、两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户,或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两被执行人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两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登记信息。六、本院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温州亚丰机械有限公司在住所地已无实际经营,征求申请执行人移送执行转破产审查意愿,其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法定代表人涉多案在执,破产审查无意义。七、被执行人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376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庆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