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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8156号
原告:瑞安市济龙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凤胜村盛丰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HAKWA09。
法定代表人:方召安。
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凤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835063X9。
法定代表人:李泽瀛。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杰,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丰,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298号(D幢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6BWJ04。
法定代表人:蔡蔚蔚。
原告瑞安市济龙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瑞安市济龙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济龙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济龙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保全费287元,由原告瑞安市济龙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缪正坚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