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8679号
原告:***,男,1968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毅、邓忠毅,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众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瑞堂商务大厦81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英,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欣,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华市众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王 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周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