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德昌新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3424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德昌新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34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9月5日依法受理了德昌新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2623.7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182623.74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德昌新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