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3民初341号
原告:谢某,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三人:张某,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谢某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谢某于202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按规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