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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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1635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菇香金街4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咨霏,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中瑞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保集半岛B3幢B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5967022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中瑞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