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1271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111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826774402871W。
法定代表人:王海超,职位:经理。
***与北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少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