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6民初1380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旺建设集团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嘉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显明,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诉被告北旺建设集团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显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