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4民初4048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恒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076485736。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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