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诸贞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3执35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525号恒玖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076485736。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3民特36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6974.8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于2021年10月11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向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账户存款278.63元、在华夏银行(账号:×××)账户存款232.61元和在浦发银行(账号:×××)账户存款138.83元,上述款项共计650.07元,本院依法扣划了上述款项,上述款项冲抵本案执行费。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1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6974.89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剩余执行费104.55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