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某某市梁智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82民初11023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恒玖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076485736。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柳市镇环城东路西潭头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CQHE6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员工。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80639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柳市和润锦园信息化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1612794元,被告分期支付,至迟应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支付至项目全款10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该项目于2021年12月15日开工,2022年3月15日完工,2022年3月30日验收通过。和润锦园小区亦已全部交付使用。但被告并未按期足额付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截至原告起诉日,被告仍结欠服务费806397元未付。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逾期支付技术服务费,应当立即清偿全部欠款。原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答辩,其对原告主张的技术服务费金额806397元予以认可。2021年5月,原告与**公司签订《柳市和润锦园信息化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服务费总价为1612794元,结算费用1612794元,**公司已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806397元,剩余806397元未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5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柳市和润锦园信息化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约定:一、项目概要。1、项目名称:柳市和润锦园室内分布工程。2、项目地点:温州市**市柳市镇。3、总建筑面积134399.5平方米。4、建设内容:柳市和润锦园地下室车库及地下室其他功能区域,电梯井道内,电梯前室区域的无线信号覆盖;覆盖信号包含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无线信号。5、暂定工期:日历120天。(实际开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为准,实际现场安装进度需满足甲方项目部和总包、监理的要求)。6、若因甲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如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道工序,因甲方要求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和/或功能增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工期延误,乙方需书面报告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四、费用与结算。1、本合同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所涉及价款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6%(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按现行税率实施),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本项目总覆盖面积134399.5平方米,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核定合同总价为1612794元,大写:壹佰陆拾壹万贰仟柒佰玖拾肆元整,税点6%,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不含税金额1521503.77元,大写:壹佰伍拾贰万壹仟伍佰零叁元柒角柒分;税金91290.23元,大写:玖万壹仟贰佰玖拾元贰角叁分。乙方按照税务要求开具相关发票该工程一次包干,承包价格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完成从施工准备、开工至工程完工、竣工验收等承包的全部内容。本项目无总包配合费及其他任何配套费用。3、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50%作为预付款,即方案设计费806397元(大写:捌拾万陆仟叁佰玖拾柒元整)。4、信号源开通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进度款,即483838.2元(大写:肆拾捌万叁仟捌佰叁拾捌元贰角)。5、项目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至项目全款100%,即支付:322558.8元(大写:叁拾贰万贰仟***拾捌元捌角),乙方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806397元的增值税发票。2021年5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进度款806397元。2021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806397元的增值税发票,该部分相应的费用被告尚未支付原告。案涉项目2021年12月15日开工,2022年3月15日交工,2022年3月30日验收合格。 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技术服务费806397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企业信息、营业执照、信息化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室分验收单、公众号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发票、开具发票审批表、合同审签单及庭审**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信息化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总价为1612794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全部款项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已支付806397元。现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尚欠技术服务费806397元未付,有违合同约定,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该事实与证据以及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所主张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技术服务费8063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64元,减半收取5932元,由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6-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