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76920G,住所地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1795888Y,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7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212.03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3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
3、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3月2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3月2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
5、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5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